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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500万元; 三、被告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3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12元、减半收取计28,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56元(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缴),由原告义乌市乾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269元,被告上海温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27,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