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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44252元、评估费5000元,两项共计49252元。 二、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账号:322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承担415元,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承担516元。该款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