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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厨房及阳台的防水层;

二、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拆换上海市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管道井内废水立管(即污水管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及物品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四、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及物品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五、对原告***要求被告***、***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每月人民币300元为基准,赔偿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在外租房费用人民币50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原告***要求被告***、***及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被告***承担人民币18000元;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司法审价费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被告***承担1800元,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8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55元,被告***、被告***承担人民币100元;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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