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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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33269.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16795.3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33269.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1679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负担19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冯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