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987元; 三、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滞纳金3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