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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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16.2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1883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658.79元、护理费412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16005.79元;将上述第三项1883元扣减后,原告***应返还被告***14122.7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105877.21元,直接支付给被告***14122.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70016.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