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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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 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63349.41元及利息(以163349.41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计67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