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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

二、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8万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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