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1396号 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5756718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甘肃省酒泉市人,住***。(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8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瑞 人民陪审员陈治林 人民陪审员周广媛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小丽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