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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9,002.45元; 二、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689,002.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