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退还原告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租期的租金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向原告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75000元(含税价格)的增值税发票,并将该增值税发票原件交付原告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