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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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 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新力腾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3190元; 二、限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740.05元; 三、被告广州新力腾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9元,由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新力腾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