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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物流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2897285.38元,并支付债权转让款1000万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 二、原告河北物流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以拍卖、变卖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邢台恒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浩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远航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9184元,由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一晖 人民陪审员 赵丽平 人民陪审员 王改娣 二0二0年 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娅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力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