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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味中香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买盛GMS”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晨报》(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元,共计1,32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4元,由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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