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华强商品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阳市华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93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被告安阳市华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