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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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欠费1,732,665.37元; 二、被告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32,665.3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94元,减半收取计10,1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雷哈韦(上海)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