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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中支付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支付赔偿款234698.3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7056.56元,由原告***负担586.56元,被告***负担6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