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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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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针对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四、驳回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1元,由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1元,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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