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坐落中山市******************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0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但不得对抗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上述坐落中山市******************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0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不能清偿第一、二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计5122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574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