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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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锦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199号A.B幢103室房屋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25,54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27元,由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