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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26,006元;

二、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26,006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0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8,602元,由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20元,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882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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