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312.23元,并赔偿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312.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