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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欢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79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欢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首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为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欢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欢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反诉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金玮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饶馨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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