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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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宜生投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66576元; 二、被告武汉宜生投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355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以4155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7061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 三、被告武汉宜生投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4710元; 四、驳回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及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武汉宜生投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