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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18,849.33元;

二、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以2,918,84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详见后附清单中“开票日期”栏)的第9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4,744元;

四、驳回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1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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