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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于2017年9月7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无效;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盐朝公路XXX号中迁出,并将上述地址中承租的房屋和建筑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 四、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以4,114.70平方米为基数,按照0.7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迁出日止); 五、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8月的水、电费86,470.88元; 六、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5,075.3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7日起算,以45,075.38元为基数,从自2017年3月13日起算,均按照千分之3.50的标准计算到2017年8月28日); 七、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用电扩容费3万元; 八、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5万元由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没收; 九、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押金5万元; 十、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损失60万元; 十一、驳回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029元,由原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31元、被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3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25元,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司法鉴定费14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