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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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凯达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宝利沥青有限公司 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安凯达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宝利沥青有限公司货款1485352.80元、违约金309000元、律师费105200元,合计1899552.80元。 二、被告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贵州安凯达新型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宝利沥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92元,由被告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