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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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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江阳况信个借(2014)0147号《个人借款合同》和(2006)年第0027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

二、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有权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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