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江阳况信个借(2014)0147号《个人借款合同》和(2006)年第0027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 二、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场支行有权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