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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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货款70292.5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029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收取),全部由***负担。此款***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