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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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40元; 二、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 三、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