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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40元;

二、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

三、原告南通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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