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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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