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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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认缴注册资金尚未缴纳数额11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昌乐华林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