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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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8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起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及公告费260元(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