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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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波,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玉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春梅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文娟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