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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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绿地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负担2,354元(已付),由被告上海绿地澜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