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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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含原股权转让款70000000元及投资回报收益(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00元,由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