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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明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明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张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4,966.7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查封冻结不足人民币194,966.7元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4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8-25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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