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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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增资金114,000元; 二、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