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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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日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86021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6元,减半收取计8388元,由***负担2966元,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22元;鉴定费38000元,由***负担13435元,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