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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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祥鸿鑫泰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门市协昌五金精冲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一302室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祥鸿鑫泰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555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47.77元,由江门市协昌五金精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