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宇科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龙潭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龙潭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宇科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85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209000.4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186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保险费1074.56元,共计8867.56元,由被告青岛龙潭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