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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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102民初242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住所地:贺州市星光路汇豪国际城上海商业街。 负责人:贝为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辉,该支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金 利息 手续费 逾期还款违约金 60777.67元 11164.01元 1254.03元 2911.76元 原告诉请 上述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答辩 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2014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86)。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金 利息 手续费 逾期还款违约金 60777.67元 11164.01元 1254.03元 2911.76元 本院认定 上述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日止。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60777.67元及利息11164.01元(暂计至2020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2911.76元、手续费1254.03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