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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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5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自行负担990元(***已预交),由***负担2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鉴定费4340元(***已预交),由***预交2170元,由***负担2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负担696元,***负担2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