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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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2016年3月7日订立的《户外电子广告屏租赁合同》有效,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LED电子广告屏的租金1125000元,并向原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返还代为支付的电费48799.83元,两项共计1173799.83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元,反诉费20元,共计7700元,由原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00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