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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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医院 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1444号 原告:***,女,回族,生于1963年9月6日,农民,文盲,住***。身份证号622924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慧,系甘肃佳运(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4MA71G8QX5G。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11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4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法院判令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92元、护理费13860元、停工留薪工资347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7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794元,共计1541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从事保洁公司,工资为每月500元,工作时间是每天早7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7点。工作地点主要是清扫村庄道路和乡间小道以及由被告带领到一些山坡、河流地方捡拾垃圾等。原告平时工作受被告的管理,工作的内容也是被告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被告也据此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4日,原告正在广河县祁家集镇谢家村红沟三蒿公路路段从事清扫工作,被案外人马忠英撞伤。随后被送到广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髋臼及耻骨下支骨折,保守治疗后被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广河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此次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向广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广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赔偿各项损失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一次性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500元; 二、原告***不再就本次事故追究被告临夏州中科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广河分公司任何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