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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84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计5232元,由原告***负担4070元,被告***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