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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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德和投资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执414号 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德和投资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德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613532.07元。因申请执行人计算迟延利息有误码,以79406736.4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利息,故2020年10月2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6日迟延利息为人民币138961.78元。通过扣划诉讼保全的银行存款和另外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90500144.65元(包含股权转让款79406736.46元、违约金10763143.61元,迟延利息138961.78元,诉讼费、保全费443652元,减扣违约金410363.2元,本案执行费158014元)本案债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