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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席大明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9968.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应赔偿110000元;剩余489968.06元由被告***赔偿342977.64元,扣除已垫付的128100元,还应赔偿214877.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20)鄂058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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