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 浙江昌宇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金华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4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54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被告金华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