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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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10586240元,并自2018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352元,评估费119100元,合计334452元,由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2444元,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0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52元,由上诉人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670元,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